葡萄新京官网入口加强劳动纪律暂行规定,请假申请表等

点击打开链接葡萄新京官网入口加强劳动纪律暂行规定.doc

点击打开链接葡萄新京官网入口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doc

葡萄新京官网入口加强劳动纪律暂行规定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校纪校规,保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1、全校教职工均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上下课考勤制度)。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岗或不参加校、院(部)等单位组织的活动者,按旷工处理。

作息时间不同的部门,根据工作性质,由所在的部门另行制定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备案。

2、考勤是实行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的主要内容: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

3、各单位要有负责同志抓考勤工作。各院(部)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并应有专人负责考勤并进行统计上报。机关、直属单位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报总支汇总。

4、各单位考勤员要加强责任性,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记录。考勤时间为上月二十一日至当月二十日,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单位考勤情况表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作为发放工资、校内津贴等项的依据。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二、请假制度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

2、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写请假报告,按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部分,按旷工处理。

3、除特殊情况外,请事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一次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4、在职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5、事假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事假

三天(含三天)以内需经系(教研室)、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院(部)级办公室主任批准(校机关各部门直接报本部门领导批准);四天至十天由院(部)、处领导批准;十一天及其以上者,报校人事处审批。

(2)系(教研室)、科(室)负责人请假

五天以内由院(部)、处领导批准;六天以上,报校人事处审批。

(3)副处级干部请假

五天以内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六天及其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长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本校医生诊断(急诊可后补手续)需病休者,可持校医院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请病休假。经校医院同意,在校外医院就诊并出具病假证明的,须经校医院会签(五天以内主治医生签字、六天以上经理签字)后方能向所在单位请假。所在单位领导可根据其病情和本单位情况在医生给假天数内,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凡连续病假l 5天以上者,所在单位应报校人事处。

2、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者,应持有医生证明;连续病假休半年以上者,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二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应前后合并计算。

3、凡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二)。 

三、全体教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各自的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形象,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1、各单位不得在上班时间内组织所属人员外出游览。除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外,坐班制单位的人员在上班时间内一般不得全部离开岗位。

2、教师无故旷课二学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3、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不得从事经济或其它劳务活动,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旷工的处理

1、工资:按实际旷工天数和当月平均日工资额,旷工一天扣发一天。

2、校内津贴:一月内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

3、纪律处分:年内累计旷工五至七天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工八至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工十一至十五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旷工十六至三十天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五、辞退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根据人调发[1992]18号文规定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

2、因学校机构改革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者;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者;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

5、损害学校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校各级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者;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者;

8、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六、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

1、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2、所在中层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人事处;

3、学校按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七、其它

1、对违纪违规教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违纪教职工,应持严肃和慎重的态度,视违纪的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要通过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教育其本人并教育广大教职工自觉遵纪守法。

2、被处理的人员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天内向学校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应在15天内答复或处理。被处理的人员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处理决定未更改前应予执行。

3、被处理的人员若无理取闹,纠缠他人,威胁他人以至影响学校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除报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外,行政上将加重处分,直至开除,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事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附件二: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有关规定


附件一、

事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七天者,从第八天起按天扣发日工资(工资指职务工资、职岗津贴和综合补贴三项之和,下同)。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和职岗津贴按90%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一年内累计),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和职岗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和职岗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务工资和职岗津贴按90%计发。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对于癌症和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处理可酌情放宽。

6、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7、病休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三、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二、

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有关规定

一、探亲假:   

1、国内探亲

(1)探亲对象:指职工的父母(含养父母)、配偶以及自幼抚养该职工长大(指16周岁前父母双亡)现由其供养的亲属。

(2)在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父母居住外地者,未婚职工每年、已婚职工每四年可以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见习和试用人员均须在见习和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待遇均指按规定给予探亲的时间及报销车船费等)。

(3)新婚夫妇分居两地,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待遇,从结婚的次年起方可享受。

(4)工作满一年后上学的各类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符合探亲条件的,上半年报到,下半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报到的,次年享受探亲待遇。上学前未参加工作或工作不满一年的各类毕业生均须在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寒暑假探亲的职工,假期结束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在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7)探亲路费报销规定:符合一年探亲一次的,路费可以一年报销一次;符合四年探亲一次的,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工资、档案津贴、职岗津贴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职工夫妇分居两地对方已报销了探亲路费、或对方是军队干部已休假探亲,本年度本校职工不再报销探亲路费。

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报销:以本市至父母户口所在地直线距离为基准计算,超过户口所在地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低于的,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

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者,在同一年内同时探配偶和父母的,顺向的其探亲路费分段计算报销;非顺向的按规定分别报销。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座,乘轮船可报四等舱位。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

2、出国探亲

(1)出国工作或学习满一年者,配偶可享受一次出国探亲假三个月,探亲假内工资(工资指职务工资、职岗津贴和综合补贴三项之和,下同)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满六个月未归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2)出国工作或学习不满一年者,配偶若获准出国探亲,则停发工资、保留公职;满六个月未归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3)申请探望子女、亲戚、朋友的,不享受探亲待遇,一律按事假处理。

(4)去港、澳、台地区探望定居的配偶或父母,内地段(至其出入境口岸)路费按国内探亲规定报销,港、澳、台段的一切费用自理。

二、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条件(指女满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三十天。产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男方在本校者可享受护理假七天,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第一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计划内分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者,需保胎治疗休息者,凭校医院证明,其保胎时间按病假规定办理。

3、休产假者所在单位必须在其产后十天内报校人事处备案,上班后应销假。

4、计划内怀孕流产和节育手术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者,可凭校医院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5、无计划生育(包括人工流产)者,其孕期检查费、医疗费、生育费用均自理。为保障女职工健康,应按规定休足产假。休假期间工资按病假处理。

6、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确系家庭无人照顾婴儿者,在所在单位工作允许并不另增加入员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以休哺乳假,时间不超过一年(包括产假、法定假日和寒暑假),但不得分段请假。休假期间,职务工资和职岗津贴按80%计发。

7、哺乳时间亲自哺乳一周岁以下婴儿者,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不含本单位内往返时间);如分上下午两次哺乳的,每次为半小时,哺乳时间视为出勤时间。

三、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假日及寒暑假,下同);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晚婚条件者,可享受婚假三天;如一方在外地,需去对方所在地结婚者,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给。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并且符合晚婚的一方,可享受婚假十五天;非初婚一方,可享受婚假三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本人料理者,可享受丧假三天;如需赴外地料理者,往返路程时间另给。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校人事处,其工伤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伤愈后又患其他疾病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治疗后工伤又复发需治疗休息者,凭校医院证明,仍按工伤处理。工伤期间工资照发。

六、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